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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省作协会员:

为规范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会费缴纳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经2023年4月6日省作协七届四次主席团会审议通过,对《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进行了修改。新的管理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

黑龙江省作家协会

2023年4月11日



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黑龙江省作家协会个人会员会费缴纳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按照有关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,参照《中国作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根据《黑龙江省作家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  会费缴纳

第二条  本会个人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
第三条  本会会费为一次性缴纳终身会费。

第四条  本会会费缴纳方式为新会员在入会当年一次性缴纳200元。

第五条  本会组联处负责在每年新会员名单公布后,通知新会员缴纳会费。

第六条  会员缴纳会费,可以使用微信支付、邮政汇款或现金方式缴纳,由本会财务部门开具会费收据。支付或汇款时须注明会员本人姓名(不含笔名)及个人会费字样。

第七条  本会财务部门负责核对会费缴纳明细,统计本年度会费缴纳情况后存入省作协基本账户。

第八条  65周岁以上新会员免收会费。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会费有困难的新会员,由本人或团体会员申请,经本会组联处批准,可以免予缴纳会费。

第三章  会费使用

第九条  使用会费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,主要作为会员管理服务经费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、组织会员学习培训采风、编印邮寄会刊、入会评审、印制会员证等会员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。

第十条  会费的使用,应当符合会费使用范围,会费支出应根据本会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。

第四章  会费管理

第十一条  会费由本会办公室和组联处共同核实、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费收支凭证制度,严格遵守财务制度。

第十二条  会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,本会将以适当方式公告。

第五章  附  则

第十三条  会费标准的调整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由本会组联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 本办法自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

 

黑龙江省作家协会

2023年4月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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