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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举办第四届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评奖活动的通知
各市(地)委宣传部、民委、作协(文联),省农垦总局、省森工总局、哈尔滨铁路局党委宣传部、产业作协(文联):
为深入贯彻党的“十八大”精神,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学事业,按照《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评奖条例》的规定,第四届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的评奖工作即将开始。现将《通知》印发给你们,请参照《评奖条例》和具体要求做好评奖申报工作。
一、作品征集时间
第四届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于2013年7月10日开始征稿,截稿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。
二、作品征集范围及要求
1、此次评奖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,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、出版的,由我省少数民族作家创作的文学作品(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,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)。
2、评选的体裁:小说(包括长篇、中篇和短篇小说)、散文、报告文学(含纪实文学和传记文学)、诗歌(含散文诗)、民间文学、剧本、歌词和文学评论。
3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,除送上原文作品外,请附上汉译的内容简介(500字以内)及作者创作情况。
4、每位作家参评作品不得超过两个门类,每门类的参评作品仅限一部(篇)。
5、参评的书籍须具有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的数据,请作者自行在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上查证后再进行申报。
6、参评作者需详细填写“第四届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申报表”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参评作品需一式5份,不收电子稿和复印稿。上述材料和作品需在截止日期前送交或邮寄(以发出邮戳为准)至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创研室。如不能按要求报送,将取消该作品的参评资格。
三、奖项和奖励办法
本次评奖共设一等奖三个,二等奖五个,三等奖七个。对获奖作品给予奖励并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。
四、组织机构
第四届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组委会名单
主 任:迟子建(省作家协会主席)
副主任:赵德信(省委宣传部副部长)
刘 明(省民委主任)
陈永芳(省作家协会党组书记)
李顺宝(省民委副主任)
赵 毅(原省作家协会党组书记)
何中生(省作家协会副主席、党组成员)
王立民(省作家协会副主席、党组成员)
李滨庆(省作家协会秘书长、党组成员)
成 员:黄锦秋(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)
缪文辉(省民委文教处处长)
许晓春(省作家协会创研室主任)
组委会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创作研究室,具体负责初评和终评的组织、协调以及申报作品的接收工作。
征稿邮寄地址: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77号
黑龙江省作家协会创研室
邮编:150090 电话:0451-53969905
联系人:许晓春 詹丽辉
附:第四届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申报表
中 共 黑龙江省委宣传部
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
黑 龙 江 省 作 家 协会
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


